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規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