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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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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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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用水申請
第 5 條
用戶有關用水事項,均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申請辦理,不得私自為之,用戶辦理各項申請如有舊欠應先清繳方予受理。
第 6 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第 7 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水壓最低維持每平方公分一.六公升,供水不能達到之高樓應由用戶建造受水池,自行間接加壓及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