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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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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表一: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職務等級薪點表.PDF
附表一: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職務等級薪點表.DOC
附表二: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薪點表.PDF
附表二: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薪點表.DOC
附表三: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PDF
附表三: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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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新進人員甄選
第 9 條
管理機構新進六職等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公開甄選。但經公務人員高
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資格與
擬新進之聘用或約僱職務相當者,得免參加甄選。
第 10 條
管理機構主任及副主任職缺,由管理機構現職人員調補,或由管理機構現
職人員與非現職人員一併甄選。
第 11 條
參加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者,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 12 條
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方法,採筆試或口試;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
第 13 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局籌組甄選委員會或委託有關機
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