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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產業技術研究發展推動機制
本部應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 (構) 、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專家,進行產業
技術研究發展策略 規劃, 並參考各界意見,規劃未來年度之產業技術研
究發展方向。
本部應考量產業技術研究發展領域及趨勢,調整第五條各類科技專案之比
重。
經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屬急需推動之產業技術,本部得推動特殊具時效工業
技術發展計畫。
本部應加強推動第五條第二項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並依研究機構之執行
情形,適度簡化其相關管考機制。研究機構應建立健全之創新前瞻類科技
專案管理、評審及其他相關制度。
本部為推動第五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得於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
持各項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研究設施或設備。
本部為有效整合國內外各界研究發展資源及能力,協助傳統產業升級或推
動知識服務發展,創造產業最大效益,得鼓勵研究機構以跨領域或跨單位
之方式,從事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共同參與科技專案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