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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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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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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辦理撫卹之程序
第 13 條
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省)立學校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審定。
第 14 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