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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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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附檔:
格式一 財團法人XXX資產負債表.PDF
格式二 財團法人XXX收支餘絀表.PDF
格式三 財團法人XXX淨值變動表.PDF
格式四 財團法人XXX現金流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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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資產負債表(格式一)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 7 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 8 條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 9 條
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第 13 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