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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軍圖保密
軍圖機密等級區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軍圖機密等級區分依所含資料性質而定、一般軍圖除核准於圖上加印
密類等級及依命令規定者外均非機密。
二、軍圖保密範圍,應視其圖幅涵蓋地區所顯示之圖科是否含有國防軍事
設施而定,不宜以比例尺大小定之。即小比例尺圖,圖上如有國防軍
事機密者,當予列為密類管制,而大比例尺圖如圖上無國防軍事機密
者,可免列為密類,惟對未列密件之各比例尺圖,仍應妥慎運用保管
,航照圖亦同。
三、軍圖之機密等級視其地區及重要性區分為「限閱」、「密」「機密」
、及「極機密」,並標示於每張圖正反兩面之右上端。 (海圖具有機
密等級者另印紅邊框顯示之,習稱為軍密海圖。) 。
四、圖幅中印有機場港口設施、電源地區、重要發電廠、通信設施 工事
位置、軍事機關部隊營舍、軍用工廠倉庫、陸海空軍基地等而能判讀
為軍事重要設施者,皆屬密類軍圖。
五、新出版軍圖之機密等級,由各編印單位依其內容,按照「軍機保密實
施規定」之規定區分,並呈報所屬總部核定後,交由製印單位加印機
密等級字樣。如因狀況需要所屬總部可按上述規定重予區分,並飭圖
庫加蓋機密等級,如在圖上另行標繪其他機密資料,則由承辦人依其
內容按規定重新區分。
六、航照圖之機密等級,由原編印單位區分之。
七、兵要地圖之機密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八、一般地圖,未涉及上列第四款之保密資料,均不列為機密地圖,但應
「限制無關人員閱讀」,及妥為保管,遇特殊緊急情況,應迅速自行
焚燬,務使不落入敵手,並於事後迅速報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機密軍圖,依左列之規定處理:
一、機密軍圖之收發程序與一般軍圖相同,惟手續須按機密文件處理之規
定辦理。
二、機密軍圖須儲於庫房機密地區,指定專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或攝影
複 (影) 印,以致發生洩密等情事時,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按「國
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表」議處。
三、各軍圖庫站接收廢舊之機密軍圖,應依其機密等級分別彙整,呈報權
責單位核准後,會同政戰 (保防) 人員監燬之。
四、機密軍圖發出之收據及收入憑證,須單獨保管登記。
五、使用單位,對損壞之軍圖須列單,格式如附表 (一) ,經權責單位簽
證後送繳就近圖庫站處理並註銷。
六、軍圖 (不含輿圖) 不得加以攝影翻印或複 (影) 印,攜出國外。但如
有上述需要,須經國防部核准,並規定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