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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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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科表.PDF
附表二之一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附表二之二國軍士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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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初任
第 9 條
具有本條例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教育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軍官。
第 10 條
具有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訓練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士官。
第 11 條
軍官之初任,由各校院班主官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初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予以審定,並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