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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僅向軍中發行者,應於創刊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
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二張,層報國防部核發
登記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為強化新聞紙及雜誌精簡政策,凡屬對本單位發行之小型刊物,經層報國
防部核定後,以文書資料發行。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須於刊頭或顯明部位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
,及發行年月日,如僅向軍中發行者,應加刊「對內刊物,妥慎保管」字
樣,避免對外流傳。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所持有之登記證,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按登記時
之程序,填具軍辦新聞紙及雜誌變更登記聲請書,聲請變更登記。
登記證如因故遺失者,除應登報聲明作廢外,並應檢附該報,呈報國防部
核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終止發行時,原發行人應按登記時之程序,填具軍辦新
聞紙及雜誌註銷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聲請註銷登記。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