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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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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特種工商業範圍表.PDF
特種工商業範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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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3 條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4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第 5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