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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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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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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掌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主持委員會會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
第 3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會內職員辦理會務。
第 4 條
本會為利會務之推行,設左列兩組,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一、秘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編擬議程與紀錄。
(二) 擬辦文稿。
(三) 公文承啟。
(四) 工作計畫之擬定。
(五) 經費預算之編擬。
(六) 其他不屬研究組之工作。
二、研究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區域計畫資料之搜集,研究調查分析。
(二) 有關區域計畫法令規章之研擬及建議。
(三) 有關區域計畫技術問題之研究。
(四) 擬議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第 5 條
各組人員配置如左:
一、秘書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二、研究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前項人員由內政部就承辦有閞業務人員調兼。
第 6 條
本會為研究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由本會委員組設專案小組研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