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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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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控制點對空標誌設置
第 16 條
地上控制點對空標誌 (簡稱空標) ,應配合航空攝影,於照像前短期內設
置。
第 17 條
空標形狀,可依地面情況選用十字形、Y字形、或T字形空標。
第 18 條
地上空標之大小,以在航空攝影後,像片上顯示之空標在座標量測儀或立
體測圖儀之目鏡中,能清晰辨認為原則,空標大小如左表:
第 19 條
空標顏色須與地面顏色相反,深色土地或綠色草地上儘量舖以白色標誌。
第 20 條
空標設置地點之上空,應有九十度以上之開闊度。
第 21 條
每一點空標舖設完成後,須當場填寫空標紀錄,繪位置略圖,註明控制點
或三角點之點名點號,空標形狀、大小、材料、顏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