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國徽圖案說明及說明‧國旗圖案及說明.國徽、國旗圖樣.PDF
國旗各號尺度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使用
第 6 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第 7 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 8 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自日出起,至日落時止。
第 9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 10 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第 11 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二、唱國歌。
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或吹升降旗號。)
四、禮成。
第 12 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第 13 條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不必舉行儀式。
第 14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 15 條
駐外使領館,海軍艦隊,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