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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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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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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保存
第 7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以密件、遮掩、彌封、加密、編碼或其他適當方式,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無法見聞或知悉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機關(構)就涉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得以另立卷宗、電磁紀錄或其他適當方法保存之。
第 8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少年前案資料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使少年個人資料洩漏、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
第 9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業務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接觸少年前案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使所屬及委外人員明瞭少年前案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三、要求妥善保管少年事件前案資料與儲存之媒介物,並遵守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無接觸必要者之權限,並確保妥善交接其所持有之少年前案資料。
五、確實依少年法院通知辦理少年前案資料之塗銷並回報該管法院。
第 10 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少年前案資料之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定期查核,必要時,並得請有關人員提供說明。
前項紀錄與資料,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少年事件少年身分之資訊,並應至少留存六個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少年法院應於辦案資訊系統確實登載及維護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之有關資料,並依法通知辦理塗銷。
前項機關(構)將少年前案資料再提供或移轉予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者,應至遲於提供或移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書面通知應包括提供或移轉之對象、連絡方式、依據、資料內容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