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職前研習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
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
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研習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
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