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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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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責
第 3 條
行署委員應輪值處理日常事務。
第 4 條
主任秘書承行署輪值委員之命,處理署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5 條
行署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依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執行職務。
第 6 條
行署各科室得分股辦事,股設股長,承主管人員之命,辦理股務。
第 7 條
調查人員承行署輪值委員之命,辦理調查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