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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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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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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院長
第 12 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第 13 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
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第 14 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第 15 條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第 16 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第 17 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