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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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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挫曲係數.PDF
附表一 挫曲係數.DOC
附表二 減低率.PDF
附表二 減低率.DOC
附表三 作業係數.PDF
附表三 作業係數.DOC
附表四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PDF
附表四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DOC
附表五 鋼索掛法修正係數.PDF
附表五 鋼索掛法修正係數.DOC
附表六 槽輪效率ην.PDF
附表六 槽輪效率η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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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加工
第 59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 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鉚釘之部分,應先實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六、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應依指定之方法實施焊接。
第 60 條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及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開孔,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第 61 條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第 62 條
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用之絞車應安裝穩固,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