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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設施之其他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施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