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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三)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二、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六、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得附設於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獨立採用柱立式者,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車道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車道管制號誌應懸掛於指示車道之上方,其與最近之行車管制號誌間應有適當之間距,且不得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使用。
二、車道管制區間距離較長時,得視需要增設燈面。
三、收費站之車道管制號誌應設置於收費車道上方。
各種閃光號誌之布設原則如下: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線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號誌桿柱與控制器之佈設,原則上宜設在路側或交通島上不易受撞之位置,避免妨礙視線及路面、路肩之正常使用。必要時應有妥善之夜間反光設施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控制器之設置位置,並應使執行交通勤務人員手動操縱時易於看到各方向交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