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4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告該主管機關核辦。
第 65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查詢,得採用派員訪問或書面詢問方式;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調查。
前項查詢,財政部得授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之。
第 66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本細則規定派員實地測量、視察、檢查、調查,應製發國有財產調查證,交由指派人員攜帶使用之。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第 67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第 68 條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