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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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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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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二 章 起訴
第 147 條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第 148 條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第 149 條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第 150 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