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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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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表一非界限主垂直區域水平區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二非在主垂直區形成階式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區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三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四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五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六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七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八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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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第 四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第 57 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逃生方法仍應符合第二章第四節第壹等級船舶逃生方法之有關規定。
第 58 條
第貳等級船舶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得予寬減依第五十四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