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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除第十條規定之書表格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