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