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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五 節 最小乾舷之釐定
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基本乾舷經本章其他各條之規定修正後,所得之乾舷即為夏期最小乾舷。
前項在海水中之夏期最小乾舷,除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外,在任何情形下,應不少於五十公釐。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設有艙口,而其艙口蓋非屬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墊圈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應不少於一五○公釐。
熱帶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此乾舷之最小值與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同。
冬期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增加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
船長未樠一○○公尺之船舶,於冬期中航行於第二百零六條所劃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內者,於其冬期乾舷上加以五十公釐,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乾舷;船長超過一○○公尺者,其冬期乾舷即為其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自夏期海水最小乾舷內減去依左式左式計算所得之公分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
△ 4○T                       
△ 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
T 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
分公噸。
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時,前項淡水最小乾舷得依照夏期吃水每一公尺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