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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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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一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乙型船舶基本乾舷增加值表.PDF
附表四船艛標準高度表.PDF
附表五船艛及箱艙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六船舶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七標準舷弧曲線標高表.PDF
附表八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九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乙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一季節性熱帶區域表.PDF
附表十二季節性冬期區域表.PDF
附圖一甲板線.PDF
附圖二國際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三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四船舶木材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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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第 五 節 最小乾舷之釐定
第 140 條
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基本乾舷經本章其他各條之規定修正後,所得之乾舷即為夏期最小乾舷。
前項在海水中之夏期最小乾舷,除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外,在任何情形下,應不少於五十公釐。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設有艙口,而其艙口蓋非屬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墊圈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應不少於一五○公釐。
第 141 條
熱帶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此乾舷之最小值與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同。
第 142 條
冬期最小乾舷係自夏期乾舷上,依照每一公尺夏期吃水增加四十八分之一公尺即得。
第 143 條
船長未樠一○○公尺之船舶,於冬期中航行於第二百零六條所劃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內者,於其冬期乾舷上加以五十公釐,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乾舷;船長超過一○○公尺者,其冬期乾舷即為其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第 144 條
自夏期海水最小乾舷內減去依左式左式計算所得之公分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
△ 4○T
△ 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
T 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
分公噸。
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時,前項淡水最小乾舷得依照夏期吃水每一公尺減去四十八分之一公尺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