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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公司制證交易所
第 二 章 損益表
一、營業收入
(一) 證券上市費收入 上市證券依照契約收取之上市費用。
(二) 經手費收入 向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冏使用集中交易市場依照規
定所收取之使用費。
(三) 手續費收入 保管證券及代理業務等所收之保管手續費。
二、營業外收入
(一) 股利收入 長期投資之股利收入。
(二) 債息收入 債券之利息收入。
(三) 證券投資收入 出售投資證券之盈餘。
(四) 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五) 違約金及過怠金收入。
(六) 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一、營業費用
(一) 人事費用 員工薪津報酬及董監事車馬費等。
(二) 業務費用 因業務而支出之費用,包括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
消耗、水電、修繕、保險、稅捐、折舊、攤提、宣導、廣告、市場
、維護、書報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費用。
二、營業外費用
(一) 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二) 證券投資損失 出售投資證券之虧損。
(三) 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
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