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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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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第 158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159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第 160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