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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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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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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五 章 天文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30 條
天文測量包括經度、緯度及方位角測量。
第 131 條
天文測量之目的,在決定大地基準點之位置,控制三角測量之精度,並供
給大地測量理論研討之資料。
第 132 條
天文測量按施測精度分為一等與二等天文測量。
第 133 條
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
第 134 條
天文測量站以與三角點一致為原則,如不一致時,應求得歸心元素,歸心
測算之精度與三角測量之精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