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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燃燒設備
第 三 節 熱水器
家庭用電氣或燃氣熱水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或經中央主管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之製品,並應符合本節規定。
熱水器之構造及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裝有安全閥及逆止閥,其誤差不得超過標定洩放壓之百分之十五。
二、應安裝在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樓地板或牆壁上。
三、燃氣熱水器之裝置,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燃氣設備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