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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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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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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62 條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
、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
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第 62-1 條
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
第 62-2 條
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
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第 62-3 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機關特性,設計及編製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
第 6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