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