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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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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挫曲係數.PDF
附表一 挫曲係數.DOC
附表二 減低率.PDF
附表二 減低率.DOC
附表三 作業係數.PDF
附表三 作業係數.DOC
附表四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PDF
附表四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DOC
附表五 鋼索掛法修正係數.PDF
附表五 鋼索掛法修正係數.DOC
附表六 槽輪效率ην.PDF
附表六 槽輪效率η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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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第 50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第 51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