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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