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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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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之違警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第 73 條
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
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