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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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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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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住宅設計
第 二 節 室內空間、門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國民住宅室內各類空間最小面積及其短邊最小尺寸 (牆中心線為準) ,依
左表規定。但採無隔間設計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國民住宅隔間應與建築結構柱樑配合,相鄰次 (附) 臥室得視實際需要免
設隔間牆,廚房及浴廁以配合給排水管路集中配置為原則。
第 39 條
(刪除)
第 40 條
國民住宅室內之最小淨高度,依左表規定:
┌───────────┬─────────┐
│ \ 尺 寸│ 最小淨高度 │
│類 別 \ │ (公 分) │
├───────────┼─────────┤
│居 室│ 二六○ │
├───────────┼─────────┤
│非 居 室│ 二四○ │
├───────────┼─────────┤
│樑 底 高 度│ 二一○ │
├───────────┼─────────┤
│整體及設有天花板之浴室│ 二一○ │
├─┬─────────┴─────────┤
│附│一 如為無樑結構系統者,居室最小淨高度│
│ │ 得以二五○公分為準。 │
│ │二 室內淨高度以採用一○公分之增量為原│
│記│ 則。 │
└─┴───────────────────┘
第 41 條
國民住宅外門窗應附設紗門窗,一般居室之門窗以配合設置氣窗為原則;
浴廁用門應設有通氣裝置。
各樓層外窗應具備遮雨功能,其統一裝設遮陽、防風及防護用裝置物者,
應符合緊急出入之需。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