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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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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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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8 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本法同一規定,數選舉委員會均有管轄權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得指定一選舉委員會管轄或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第 59 條
本細則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6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