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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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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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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 57 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第 58 條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