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