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配置荷重表,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