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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附則
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藥品,不包括原料藥及環境衛生用藥。
本標準於中藥暫緩實施。
本標準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亦適用之,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但申請增加新劑型者應即依本標準實施。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