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附則
第 57 條
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藥品,不包括原料藥及環境衛生用藥。
第 58 條
本標準於中藥暫緩實施。
第 59 條
本標準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亦適用之,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但申請增加新劑型者應即依本標準實施。
第 6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