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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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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ODT
附件二 船舶檢查紀錄簿.PDF
附件三 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PDF
附件四 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PDF
附件四 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DOC
附表適用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船舶.ODT
附表一 406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持有者資訊登錄表.PDF
附表二 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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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檢查費及證書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1 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檢查者,應由申請人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 62 條
向經驗船機構申請船舶檢查者,應由申請人依該機構之規定繳納費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3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時,應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