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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表一本業務歷次開放申請特許執照得使用頻率之頻段及頻寬.PDF
附表二分期繳納得標金比率及得標金利息之餘額比率計算表(五年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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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第 84 條
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