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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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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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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二 節 預算之核結
第 77 條
退伍服裝代金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編列,並適時委託聯勤 財務署 (以下簡稱財務署) 發放及辦理經費核結。
第 78 條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 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 (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 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第 79 條
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 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 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後勤處核結。
第 80 條
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各級人事單位,務須在五月廿日 前發布完畢,應領服裝代金,亦限於五月底前具領完畢,如遇特殊情形, 必須在六月份支出者其支付額併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