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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