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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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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 中華民國水翼(客,非客)船證書.PDF
附表 中華民國水翼(客,非客)船證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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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三 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第 69 條
水翼船應備有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及日間手持電池信號燈。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不致影響航行安全。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 70 條
水翼船航行於與海相通之水域上者,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 71 條
水翼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