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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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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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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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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六 章 檢調
第 55 條
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
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
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第 56 條
他機關調案,應憑正式公文,並經陳奉核准。
第 57 條
檔案管理單位應詳細登記調案情形。
第 58 條
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