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及計算
第 四 節 附屬物體積之量計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