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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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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換發特許執照之特許費計算基準表.PDF
附件: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換發特許執照之特許費計算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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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第 79 條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本會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本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