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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章 死亡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