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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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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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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四 章 高程測量
第 二 節 驗潮
第 88 條
驗潮,乃於全國沿海若干地點裝置驗潮設備,不斷檢測潮汐之高低,以求
其平均海水面。
第 89 條
高程點不能與水準原點連接之海島,應另裝置驗潮設備,以定其平均潮位
。
第 90 條
選擇驗潮站之條件如左:
一、能避免四季風浪並不阻礙海水之漲落者。
二、近於深水而基地堅固者。
三、不在江河入海處者。
四、能避免船舶影響者。
五、便於連絡水準點者。
第 91 條
在驗潮站附近堅固地盤上至少須埋設三個水準站為原則,每年與驗潮儀之
零點連測一次。
第 92 條
驗潮站人員應逐日記載每小時之潮位,以供計算之用,如天氣發生特殊變
化,應隨時記載其變動狀況,驗潮原始記錄應永久保存。